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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案外人的债权人能否代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更新时间:2024-02-13   浏览次数:665 次 标签: 债权人代位权 案外人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解读:案外人怠于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之债权人可以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

文章摘要2:

【注解】案外人之债权人代案外人之位提出异议主张排除执行,法院应当将案外人之债权人列为案外人,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审理。

解读:案外人怠于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之债权人可以代位提出案外人异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243号

【裁判摘要】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在中山中院查封、拍卖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案外人南海发电厂作为登记权利人,本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寻求救济,但由于南海发电厂未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富昌公司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在这种情况下,富昌公司以法院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南海发电厂名下土地使用权侵害其债权为由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代案外人南海发电厂提出异议,异议的主体虽然是案外人的债权人,但异议事由系基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主张实体权利,异议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因此,该异议本质上是一种实体性异议,只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才能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确保最终通过异议之诉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和能否执行问题作出裁判。相反,对富昌公司提出的异议,如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因异议审查程序和复议程序中均应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因此无法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裁判,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案中的实质争议。综上,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怠于提出异议,导致其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异114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案外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明确规定,且东城法院(2018)京0101执异322号执行裁定、(2019)京010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京02民终9028号民事判决已就同一涉案房屋杨×的另案债权人郭×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后续的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并裁判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且,第三人杨×所称的鹿港公司与杨×之间债权数额未定、需等待另案判决的主张,因杨×并未提交相关证据,现亦无法律程序对(2018)苏05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鹿港公司对杨×享有的债权进行变更或撤销。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鹿港公司代位杨×提出本案执行异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