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13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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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及过程;二、制定《指导意见》的宗旨和原则(一)尊重立法精神,完善既有规范(二)推动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有效化解“两难”问题(三)加强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同一法院内部立案庭、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在执转破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减少推诿扯皮,提高司法效率。三、执转破的条件(一)执转破的适用对象要(二)执转破的意思表示要件(三)破产原因要件;四、执转破案件的管辖(一)地域管辖(二)级别管辖;五、执转破的征询、决定程序;六、决定移送的异议处理;七、决定移送对执行的影响(一)决定移送与中止执行(二)决定移送与继续保全;八、材料移送、立案与破产审查(一)材料移送(二)立案(三)破产审查;九、裁定受理后执行费用的清偿;十、裁定受理后财产的移交;(一)执行标的物的移交;(二)未分配执行价款的移交;十一、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后续处理;十二、禁止重复移送;十三、执转破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