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432号

更新时间:2022-08-24   浏览次数:21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432号
【裁判摘要1】转让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认缴增资股权不承担出资加速责任——1.2015年7月2日,邱××1、邱××2作为景星公司的股东决定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加的800万元注册资本为认缴,认缴期限至2065年6月30日。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邱××1与邱××2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全部出资的行为,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2.2016年2月4日,邱××1将其股权转让给黄××,邱××2将其股权转让给李××。虽然根据(2017)粤06民终391号判决认定景星公司应当向佛山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且在执行该判决过程中出现景星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但该判决作出时间是2017年5月4日,在邱××1与邱××2转让涉案股权之后。因此,在邱××1与邱××2转让景星公司股权时,尚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出现了破产、解散等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的情形。故邱××1与邱××2转让景星公司股权的行为在形式与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未有证据证明该转让行为影响了景星公司对外承责能力。故对佛山物业公司请求邱××1、邱××2对景星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摘要2】减资尚未到期认缴出资应当承担违规减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依据。虽然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修改时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这并非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否定,而是对资本确定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国公司法仍然坚持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而随意增减资本,包括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3】不当减资后对不当减资不知情的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由瑕疵出资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的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本案案情,2016年9月26日,黄××与李××将景星公司股权转让给李××1、廖××,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距黄××与李××于2016年3月25日不当减资已逾数月。且佛山物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李××1、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不当减资情形,故佛山物业公司请求李××1与廖××就景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4】监事不承担协助抽逃出资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责任的规定,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张××作为景星公司监事,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应当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佛山物业公司关于张燕玲承担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