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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9311号

更新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6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9311号
【裁判摘要】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违法性,不能证明受害人所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应当予以重审——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为“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而被上诉人于一审期间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内容,符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17项规定的情形。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就刘××生前是否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等分配举证责任,并据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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