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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6号

更新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14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56号
【裁判摘要】故此,张××与鼎业房开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关于该合同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以物抵债协议,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此,张××主张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109号门面,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认定。......(2016)黔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鼎业房开公司自愿用其名下的109号门面抵偿盛鑫矿业公司欠张××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并自愿于2016年5月30日前协助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张××在购买109号门面四年多内未曾查询该抵债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尤其在2016年4月5日取得(2016)黔02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后未曾尝试办理过户登记,亦不符合常理。张××不能对前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其关于对案涉109号门面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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