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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更新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10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裁判摘要】(1)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查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发回重审;(2)因邮寄地址不完整(欠楼层)邮寄被退回公告送达不属于有效送达——泰邦控股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其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中,泰邦控股公司到庭后提出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裁判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虽然泰邦控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但其作为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问题,直接关乎其法定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本案首先应当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即是否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一审裁判文书。(一)关于一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送达……故上述《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机关发文簿》不足以证明一审法院曾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案涉开庭传票及其他应诉材料。(二)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综上,一审法院未向泰邦控股公司有效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即缺席判决,且未依法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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