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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申92号

更新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12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申9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闽09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并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因“查无此单位”被邮政机关退回后于2020年7月21日向其公告送达了本案的判决书,程序并无不当。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又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有误应予撤销,明显与其放弃上诉这一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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