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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行申923号

更新时间:2022-09-02   浏览次数:7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川行申923号
【裁判摘要】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根据二审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1866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金祥瑞公司将双流双楠优品道广场项目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构成违法分包。李××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拆除工作时受伤,金祥瑞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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