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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终679号

更新时间:2022-09-04   浏览次数:9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2民终679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存款82万元人民币是否还具备保证功能。上述82万元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存款82万元人民币已不具备保证功能,故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对上诉人70×××71账号内冻结的第三人在上诉人处的存款82万元人民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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