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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01号

更新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10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摘要】案外人除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书外不能提供其取得该海域使用权的其他依据且无法对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执行——本案中,黄××持有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现无证据证明该证书系非法取得,该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具有公示黄××拥有涉案海域使用权的作用,但李×提起本案诉讼,意在排除该海域使用权证书所代表的实体权利。从现有证据看,涉案海域使用权的取得,系施×甲与镇政府签订海湾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只是该海湾租赁合同中的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办理在黄××名下。黄××除持有涉案海域的使用权证书外,不能提供其取得该海域使用权的其他依据。施×甲与李×签订协议合作开发涉案海域,并对涉案海域进行了施工,后因双方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施×甲与李×关于涉案海域的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长达3年之久,黄××与施×甲具有亲属关系,应当知道涉案海域上述涉诉的情况,却并未在相关诉讼中主张权利,只是在一审法院就施×甲与李×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对涉案海域进行强制执行时方才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故黄××的执行异议及抗辩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一般情况下海域使用权归属应当以海域使用权证登记为准;(2)本案认定黄××只是海域使用权的名义权利人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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