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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5656号

更新时间:2022-09-08   浏览次数:23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5656号
【裁判摘要】商品房备案价格是房产开发企业于申请预售时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原则上实行“一房一价”备案,实际销售时不得突破,但并非绝对不可调整的固定销售价格,备案价格具体变动可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确定。经一审法院函询,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嘉和城高迪公馆商品房备案毛坯均价为每平方米9400元,未指明案涉房屋的具体备案价格,亦未说明案涉房屋备案价格可否依法依规作出调整,蒙××也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其所称嘉和置业公司实际收取高于案涉高迪公馆房屋备案价格的房款,证据不足。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买卖合同,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认定案涉高迪山别墅买卖合同定金实际上是购买案涉房产的价差房款,判决不予返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无不当。
《蒙某某、广西嘉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民终22号
【摘要】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应为无效,理由如下:第一,从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系明知为购买高迪公馆房屋需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合同,其中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的目的是支付高迪公馆房屋的价差房款。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为达成购买高迪公馆房屋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了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购买高迪公馆房屋而共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第三,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均清楚该合同的目的,故并未实际履行此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应认定无效,上诉人主张该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虽然目前商品房交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行业状态,但是购房者仍具有基于对房屋地段、环境、质量、户型、品牌、价格等因

文章摘要2:

(续)但是购房者仍具有基于对房屋地段、环境、质量、户型、品牌、价格等因素的考量从而决定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故不存在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误导购房者作出非理性判断的问题。第二,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的目的在于购买高迪公馆房屋,该隐藏目的并非“非法目的”。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是相关国家行政部门为了规范房地产行业所制定的调控政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以上均不属于否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四,案涉商品房销售的业主具有特定性,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公众,故不属于侵犯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第五,商品房销售中的备案价是政府近年来为了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而采取的调控措施,开发商对于其违反备案价销售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故应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处理。
关于上诉人请求返还已付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项下房款及赔偿利息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如前所述,双方当事人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但该虚假意思表示下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被上诉人所开发建设的高迪公馆房屋,双方当事人均清楚知悉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项下所支付的定金实为支付高迪公馆房屋的部分房款,且房屋也已经交付完毕,所隐藏的真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返还案涉高迪山别墅合同项下购房款及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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