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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终268号

更新时间:2022-09-10   浏览次数:9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民终268号
【裁判摘要】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人在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挂靠,是指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建立内部竞争机制,在公司内部组建项目部从事工程施工的行为。本案中,从上诉人李×与华润景观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华润景观公司仅向李×收取管理费或是分配利润,没有提取社会保险,由此,能够确认李×及其雇佣人员与华润景观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且华润景观公司也没有派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故李×应属于借用华润景观公司资质,挂靠华润景观公司名义施工。李×在宁东环保局工程中已实际投入各项人力、物力等费用,且涉案工程已经过结算审核,因此李×作为宁东环保局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华润景观公司在宁东环保局的到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诉人认为李×与华润景观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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