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8448号
更新时间:2022-09-11 浏览次数:5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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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8448号
【裁判要旨】公司在增资时有抽逃资金行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在增资时有抽逃资金行为,公司债权人有权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