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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有几种方式?

更新时间:2024-02-19   浏览次数:6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有4种方式——(1)当事人议价→(2)定向询价→(3)网络询价→(4)委托评估等方式。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解读: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有4种方式——(1)当事人议价(2)定向询价→(3)网络询价→(4)委托评估等方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确定参考价4种方式】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四条【当事人议价方式】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第五条【定向询价方式】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直接进行定向询价,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网络询价方式】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或者同意直接进行网络询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四条【委托评估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不予受理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对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作的补正说明、专业技术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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