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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更新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5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兴隆公司虽然提供了案涉合同的印章与其持有的印章不符的鉴定意见,但因其提交的作为比对检材的印章亦非备案印章,考虑到张××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存在着挂靠的约定,故原审判决以现实中企业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一经验法则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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