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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6民申12号

更新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10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6民申12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载明,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本案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未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洪××,依法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洪××进行诉讼。现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中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得到了洪××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再审申请人也未予补正。因此本院难以认定本案再审申请代表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棣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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