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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9民终662号

更新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7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9民终662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高加利是否具有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辛×与被上诉人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间为2××8年12月5日,上诉人受让涉案债权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但从2019年1月28日受让该涉案债权所签订的协议来看,该债务产生于2011年至2××8年6月期间,高××在受让该笔债权时,即取得了基于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故其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被上诉人辛×、戚××有关高加利无权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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