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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2民终144号

更新时间:2022-09-20   浏览次数:5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宁02民终144号
【裁判摘要】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移转。债权移转时,撤销权也随之一同移转。本案中李×以不合理低价将涉案房屋转让石××时,张某对李婷的债权已有效成立,该转让行为使张某的债权受到损害,张某依法享有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王××于2014年8月25日代位取得张某对李婷的债权,李×的低价转让行为同样对王××的该债权造成损害,因此王××依法享有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本案王××是代位取得张某的债权,同时取得债权人撤销权,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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