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 回目录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性质为从事生产和经营收益;不包括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其他合法所得,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财产低偿另一方。
6.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应归夫妻双方共有(非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离婚时已经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③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二)生产、经营、投资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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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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