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335号
更新时间:2022-09-22 浏览次数:8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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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335号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提交其与江××于2020年7月25日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的履行事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郑××还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7月25日向江××转账120000元,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郑××的再审申请。
【裁判摘要】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提交其与江××于2020年7月25日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1555号民事判决的履行事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郑××还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显示其于2020年7月25日向江××转账120000元,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郑××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