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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6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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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价款纠纷鉴定竞标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在妥善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情形。拟鉴定事项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适用本办法;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分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室)或者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司法鉴定机构选任、监督、管理、对接等工作。立案部门负责诉前调解引导、调解机构对接等工作。

第三条【当事人调解引导】当事人因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诉前调解的主要内容、调解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四条【诉前调解申请鉴定的处理】诉前经过引导,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鉴定,明确承诺受鉴定结论约束的,可以委托进行诉前鉴定。各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意见不一致的,负责调解的组织或者调解员可以建议当事人参照本办法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机构。

双方当事人诉前一致同意委托鉴定,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并明确承诺受鉴定结论约束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第五条【摇号和竞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摇号和鉴定机构竞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室)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三家入围鉴定机构,并确定三家鉴定机构的摇号顺位。三家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提交鉴定竞标书。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评标方式,确定中标机构。

第六条【评标测算比例的确定】评标项目包括鉴定时间和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费用在评标测算结果中的占比。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确定评标测算占比的申请书。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鉴定时间和鉴定费用各占50%的方式计算评标得分。

第七条【竞标流程】司法鉴定管理处(室)摇号选择三家鉴定机构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三家入围鉴定机构发出入围通知、鉴定事项以及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确定的评标测算比例。

入围鉴定机构根据拟委托鉴定项目向司法鉴定管理处(室)提交估算鉴定费用所需材料清单,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提交估算鉴定费用所需的材料。

鉴定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入围鉴定机构。入围鉴定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竞标书,前款用于估算鉴定费用的材料一并寄回。

第八条【竞标书内容】鉴定机构应当以密封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竞标书。鉴定机构以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寄送鉴定竞标书的,应当在快递封面载明文件内容。鉴定竞标书内容包括鉴定费用(含计算方式)、缴费方式、鉴定期限、鉴定工作计划、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鉴定费用报价中应包含鉴定人可能出庭的费用,不再另外收取出庭费用。

第九条【开标评标规则】司法鉴定管理处(室)收齐入围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竞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入围鉴定机构、审判部门、督察部门。开标当日现场拆封竞标书,当场评标,全程录音录像,如实记录评标过程与结果。在场人员应当在评标记录和结果中签名确认。

第十条【评标方式】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应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计划是否合理、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采用以下公式计算评标得分:

鉴定费用计算方式为:(待评报价-最低报价)/(最高报价-最低报价)×100。

鉴定时间计算方式为:(待评时间-最短时间)/(最长时间-最短时间)×100。鉴定时间按天计算。

评标结果=鉴定费用计算结果×评标测算占比+鉴定时间计算结果×评标测算占比。

评标结果按照得分排列,得分最低的为中标机构,其余两家按照得分由低到高排列备选机构顺位,得分低的为备选机构,得分高的为次备选机构。鉴定机构得分相同的,按照摇号顺位,摇号顺位在前的鉴定机构优于摇号顺位在后的。

仅有一家鉴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竞标书的,该鉴定机构为中标机构。

第十一条【无人竞标情形的处理】人民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入围通知书后,出现未有鉴定机构参与竞标情形的,由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另行摇号选择三家鉴定机构,按照摇号顺位,第一家为首选鉴定机构,其余按照摇号顺位排序,并依序列为备选机构。

第十二条【对外委托鉴定流程】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机构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同时通知当事人中标结果以及缴纳鉴定费用的期限和方式。

鉴定机构接到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发出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受托函》,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应当书面函复。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由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催缴一次。催缴通知同时向鉴定机构发送,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缴费情况。鉴定机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人民法院缴费情况的,暂停六个月司法委托鉴定资格。

当事人缴费后,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向鉴定机构发出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惩戒】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竞标,自明确表示不参与竞标之日或提交竞标书的截止日期起暂停一年司法委托鉴定资格。

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书后,书面函复人民法院不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自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函复之日起暂停一年司法委托鉴定资格;收到人民法院委托书后未予回复的,自收到委托书后第四个工作日起暂停一年司法委托鉴定资格。

第十四条【鉴定期限的计算】鉴定期限自鉴定机构收到送检材料之日起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鉴定意见书正稿之日止。

第十五条【鉴定期限的扣除】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应当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是否超出鉴定竞标书承诺的鉴定期限进行审查。超出承诺期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交扣除鉴定期限的证明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扣除鉴定期限:

(一)需要补充提交鉴定材料的,自鉴定机构通知人民法院补交鉴定材料之日起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补充材料之日止;

(二)需要进一步明确鉴定事项或者补充调查的,自鉴定机构启动调查之日或通知人民法院相关事项之日起至调查完成之日止;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进行鉴定工作的,自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之日起至情形消失之日止;

(四)非因鉴定机构的原因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自鉴定机构提出进行现场勘验之日或无法勘验情形出现之日起至无法勘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扣除鉴定期限的其他情形。

鉴定机构一般应当一次性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交鉴定材料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六条【鉴定期限的延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一)出现新的鉴定材料;

(二)鉴定事项增加;

(三)其他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情形。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超期鉴定的惩戒】鉴定机构未在承诺鉴定期限内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且自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之日起暂停一年司法委托鉴定资格。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提供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人的惩戒】鉴定机构指定承办鉴定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该鉴定机构从人民法院该种类《鉴定人名册》中除名。

第十九条【因鉴定机构原因致使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惩戒】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暂停一年司法委托鉴定资格: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二)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恢复司法委托鉴定资格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又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从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中除名,并在三年内不重新录入。

第二十条【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衔接】鉴定竞标办法配套系统建设完成嵌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后,入围选择、竞标报价、评标计算、中标通知、催缴鉴定费等工作可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完成。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的时间和范围】本办法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有相关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鉴定适用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折价补偿等纠纷,金额较大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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