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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更新时间:2021-10-06   浏览次数:21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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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文章摘要2:

【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5.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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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未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有不愿意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下代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本解释第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意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确已3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而只有妇女才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②生育权是指自然人拥有依法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资格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A.生育权的权能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核心内容]、生育调节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生育保障权等。

B.无配偶者也享有生育权。

C.生育权的性质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离婚时解决夫妻双方生育权争议的合理途径。

④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限制了人身权,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

⑤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可以参照本条司法解释处理。

⑥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⑦医疗机构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只要取得女方的同意就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废止法条 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生育权纠纷】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李健诉启东市陈黄秀珍医院、王海霞其他人身权案

——男女双方为生育权发生冲突的解决

【裁判要旨】在我国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医院未经男性一方同意而终止女方的妊娠,是对女方意愿的尊重,未侵犯男性一方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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