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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

更新时间:2022-09-25   浏览次数:7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2.33竣工日期”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构成拖延验收。

文章摘要2:

解读: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3.2.33竣工日期”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构成拖延验收。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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