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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证载明开工日期不一致能否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开工日期作为计算工期起始日期?

更新时间:2022-09-25   浏览次数:16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证载明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优先作为计算工期起始日期。

文章摘要2:

【注解】承包人进场施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工期起算点?——(1)施工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许可的行为,仅凭施工许可证认定开工日期与客观事实不符;(2)《建筑法》第64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对开工日期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3)只有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情形下,才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参考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解读: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证载明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实际开工日期优先作为计算工期起始日期。


【理解与适用】施工许可证对开工日期的证明力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表明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先行动工的,主管部门应指令其进行更正,对不满足开工要求的则应指令其立即暂停继续施工,也可以处以罚款。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是施工是否获得行政许可问题,实际开工日期是事实问题,应以客观事实发生为准。......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并一定是实际开工时间。如果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又以没有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颁发延迟作为工期迟延的抗辩理由,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因缺乏施工许可证而未能开工,或者被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暂停开工。根据本条规定,施工许可证的证明力要结合实际开工时间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记载的开工时间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与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施工单位实际进场日期不一致,则不能认定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日期证明力更强。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可以将施工许可证作为考虑因素,但其亦不具有高于其他文件如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等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98


经典案例:

·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总第230)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为准。

【摘要】当事人确认实际开工日期应优先认定——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 201158日,竣工日期为2012630日;由方升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1515日,竣工日期为2012101日;由隆豪公司申报办理的经青海省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620日,竣工日期为20121231日。上述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5 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5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其次,方升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515日。再次,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已完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时,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515日。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当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最后,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6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公司、隆豪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5 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5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方升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620日、隆豪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58日的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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