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发包人存在拖延验收但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竣工日期?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2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
A.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B.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Ⅰ(14)【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 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工程期限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读】仅文字性修改。
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3、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后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的,能否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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