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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固定总价合同发生签证变更、设计变更、索赔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时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更新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981 次 标签: 固定价

文章摘要:

解读:固定总价合同发生签证变更、设计变更、索赔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结算时应当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文章摘要2:

【注释1】固定总价包含——(1)施工图总价;(2)清单总价;(3)施工图和清单共同构成总价。
【注释2】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的工程范围有所增减,可在确认固定价基础上参照合同约定对增减部分进行结算,再根据结算结果相应增减总价款(不应对整各工程造价进行重新结算)。——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2款
【注释3】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工程预算漏项或错误如何处理?|(1)图纸包干——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清单包干——如双方约定承包人漏项或错误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再行调整,由承包人负责;如未约定且承包人在报价时根据施工规范无法确定的则相应责任,仍然应由发包人承担。

解读:固定总价合同发生签证变更、设计变更、索赔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结算时应当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解析:

(1)结合《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和第28条规定,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发生设计变更时也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2条、第8.3.1条、第8.3.2条规定,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也有可能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价】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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