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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2874号

更新时间:2022-10-04   浏览次数:1065 次 标签: 扰民 民扰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2874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中建第五公司要求海晟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1855769.41元的诉讼请求,就其中中建第五公司所称的因海晟公司原因产生民扰事件造成工期延期,致使中建第五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问题,海晟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明确约定,中建第五公司负责解决在施工中发生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由,向海晟公司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显然,中建第五公司要求海晟公司赔偿因民扰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民扰补助费90万元,海晟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其在收到中建第五公司就此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后,已经同意并实际支付,现提出应在工程总造价中予以扣除,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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