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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4222号

更新时间:2022-10-06   浏览次数:10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4222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涉案票据被拒绝兑付后,港盛公司能否基于原因债权向电力公司主张权利。结合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票据被拒绝兑付后,持票人双凯公司基于原因债权向其前手科源电器厂主张货款,得到法院支持,科源电器厂依据生效判决向双凯公司清偿了货款。随后,科源电器厂基于原因债权向其前手港盛公司主张货款,同样得到法院支持,港盛公司亦依据生效判决向科源电器厂清偿了货款。港盛公司清偿货款后,涉案票据的权利归港盛公司享有,而此时港盛公司的前手为电力公司。鉴于电力公司以交付涉案票据的方式履行其与港盛公司之间的货物支付义务,而涉案票据被拒绝兑付,则电力公司与港盛公司之间的货款实际并未结清,原因债权亦未消灭。在此情况下,又基于电力公司系港盛公司的直接前手,港盛公司既可以依据原因债权向电力公司主张货款,也可以基于票据权利向电力公司追索。港盛公司在本案中选择以原因债权主张自身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港盛公司在行使原因债权项下权利后,涉案票据的权利归属于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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