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84号;(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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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同时具备合意和交付两个要件
【裁判要旨】不能仅凭票据交付即认定成立质押,应综合考虑设质合意是否实际达成,以判断票据设质法律行为能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84号;二审(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裁判要旨】不能仅凭票据交付即认定成立质押,应综合考虑设质合意是否实际达成,以判断票据设质法律行为能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484号;二审(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