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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324民初2408号

更新时间:2022-10-08   浏览次数:9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0324民初2408号
【裁判摘要】《供用电合同(高压)》,约定:……;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用电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用电方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用电秩序的情形时,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项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东源罗平煤业公司在履行《供用电合同(高压)》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转供电,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罗平供电局主张的违约使用电费10500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计算结果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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