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贷方式清偿个别债权,不应认定为偏颇性清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以转贷方式清偿,因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5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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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以转贷方式清偿,因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民终2847号《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不应被撤销》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民终2847号《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不应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