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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901号,(2016)浙03民终2847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9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不应被撤销
【裁判要旨】在企业危机期间,债务人对先前的债务进行清偿后,如债权人随即根据新的信用提供了“新价值”,而这类个别清偿在新价值的额度范围内没有出现偏颇性清偿的后果,不应被撤销。
【案号】(2015)温瑞商初字第5901号,(2016)浙03民终284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1日第6版:案例精选】

文章摘要2:

【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3民终2847号
【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平安银行瑞安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扣划1342元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平安银行瑞安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扣划1342元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当时债务人已经因资金紧张而无力自行偿还涉案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润隆公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扣划行为予以撤销。现平安银行瑞安支行主张该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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