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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民终2887号

更新时间:2022-10-09   浏览次数:8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民终2887号
【裁判摘要】汇票遭拒付未通过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并不影响行使票据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但该通知并非行使追索权的前置条件。故绚崴公司虽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追索通知,但并不影响其行使票据追索权。虽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该规定仅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即丧失追索权。本案中,绚崴公司直接以诉讼方式进行追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宝厦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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