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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31民终1250号

更新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13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31民终1250号
【裁判摘要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实施于上诉人陈××起诉之后,但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已经生效,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已经明确主张适用该条例进行裁判。陈××本人及其所组织的刷油漆、涂料的务工人员均系农民工,陈××所诉请支付的欠款实际上都是农民工工资。因此,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裁判本案并无法律障碍,争议的是在本案中能否适用上诉人陈××主张的该条例相应条款,即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进行裁判。被上诉人省四公司第三分公司主张本案完全没有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裁判的条件,不符合本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上诉人陈××诉请被上诉人省四公司第三分公司对所欠款项承担直接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问题。陈××及其施工队是本案装饰工程中的刷油漆、涂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应予认定。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装饰工程分包给既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也没有实际组织施工能力的株洲伟业湘西分公司,应认定为“违法分包”。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株洲伟业湘西分公司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也没有实际组织施工能力的重大因素,认为被上诉人与株洲伟业湘西分公司的分包行为合法有效,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所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派遣协议》不符合劳务派遣性质,实质为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因陈××不具备劳务资质而归于无效,结论正确。还应该认为,省四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违法分包行为,至少相当程度上导致株洲伟业湘西分公司的再次违法分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被上诉人省四公司第三分公司应因因其违法分包行为,直接清偿其所欠款项——陈××诉请的农民工工资。陈××诉请被上诉人对所欠款项承担直接支付义务,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该方面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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