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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505民初3397号

更新时间:2022-10-13   浏览次数:7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505民初3397号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由被申请人保管并控制的三惠公司相关财务凭证、财务报表、财务专用电脑可能灭失或遭受毁损等为由,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其他损害,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的保全申请的问题,因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的规定,对上述请求事项,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三惠×××公司2014年7月至2018年4月的财务凭证(共计138册)、财务报表(共计56份)、用于存储相关财务软件资料的联想台式财务专用电脑两台;二、驳回申请人三惠×××公司的其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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