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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1246号

更新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90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民终字第1246号
【裁判摘要】关于上诉人阮××是否负有返还被上诉人龙威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义务的问题|本院认为,公章、营业执照的支配管理人与实际保管人存在实质区别,在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系公章、营业执照的实质掌管者,有权控制和支配公章、证照,其可以自行保管,亦可指定公司一般职员或他人进行保管。同时,在卸任法定代表人职位后,出于其对公章、证照的管理、支配地位,其亦负有移交公章、证照的义务。即使如阮××所主张,公章、证照已移交给了阮××1保管。但从其被免除龙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仍能够从阮××1处取得公章以参加诉讼,以及在其代表龙威公司起诉阮××1时,仍能够在对阮××1不利的民事诉状中获得盖章、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对公章、证照获得与使用的自由程度,足见其对公章及营业执照的控制及支配权力。故阮××关于其不管理公章、证照为由而不承担返还义务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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