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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2民终10236号

更新时间:2022-10-15   浏览次数:11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2民终10236号
【裁判摘要】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贴现业务。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交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书面材料复印件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审查确定了贴现申请人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后,方可进行贴现交易。本案上诉人对宁波金又鑫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内容前后矛盾、增值税发票与购销合同价款不符的贴现材料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亦不享有诉争票据的票据权利。上诉人主张考察持票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主要从票据本身真实性、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背书的连续性、前手的身份证明等方面予以认定,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抵触,可以参照适用,上诉人以票据本身存在真实性、记载事项的完整性、背书的连续性为由否认其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判断,与法有悖,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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