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41号
更新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8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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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终41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未参加二审诉讼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本案中,黄××系对(2021)皖民终504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查,该判决将其列为一审第三人,且黄××参加了该案的一、二审程序。故原判认定黄××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主张其在该案二审未参与庭审,该主张依据的事实无论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未参加二审诉讼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本案中,黄××系对(2021)皖民终504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查,该判决将其列为一审第三人,且黄××参加了该案的一、二审程序。故原判认定黄××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黄××主张其在该案二审未参与庭审,该主张依据的事实无论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其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