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159号

更新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8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商终字第159号
【裁判摘要】北奔汽车销售分公司主张其与博兴宏昌达公司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民生银行东营分行在办理贴现过程中未履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审查义务,属重大过失,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对此,本院认为,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权利一经发生,即与作为票据权利发生原因的证券外法律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其影响,即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之一。所以,本案中,即使民生银行东营分行在办理商业汇票贴现时,未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操作,但该汇票本身是真实有效的,且银行已因贴现而支付对价,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的规定,民生银行东营分行合法取得票据,其应当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北奔汽车销售分公司不能以其与博兴宏昌达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并拒绝付款。而且,民生银行东营分行在办理贴现的过程中未完全按银行内部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过失行为,并非《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重大过失”情形,本案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综上,民生银行东营分行不属于恶意贴现,依法享有涉案票据的权利。北奔汽车公司、奔汽车销售分公司关于民生银行恶意贴现,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