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终9374号

更新时间:2022-10-16   浏览次数:13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1民终937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潘××与丁×庭审所陈述的事实上,可以认定潘××、丁×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故涉案票据应属无效票据,但潘××已按照丁×的指示将两张票据的对价款项支付至丁×指定的账户,潘××交付了银行承兑汇票,双方交易已经完成。本案中潘××已支付1852000元付贴现款对价,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潘××个人不具备汇票贴现资格,丁×因汇票贴现而取得贴现款的行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潘××、丁×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潘××要求丁×返还转让款1272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