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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2017)最高法执监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

更新时间:2022-10-18   浏览次数:7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2017)最高法执监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号
【裁判摘要】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虽然均主张程序违法但主张事项并不相同,不属于“相同事由”,执行程序中应予审查——申诉人泰达科技公司还主张,吴××等人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不应予以支持。但是,吴××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虽然均是主张程序违法,但基于的理由并不相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并未提出补正程序违法的理由,天津二中院在审理吴××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作出的民事裁定中也并未涉及对该理由的审查。故吴××等人以仲裁庭作出补正书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之情形。泰达科技公司的该项申诉理由,系对法律规定的不准确理解,不能成立。执行程序有权对吴××等人所提补正程序违法的问题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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