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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1221行初65号

更新时间:2022-10-19   浏览次数:8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1221行初65号
【裁判摘要1】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临泉城管局于2017年6月11日作出的临城管告字(2017)第557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争的《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是临泉城管局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相对人王××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摘要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关于临城管告字(2017)第557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是否合法问题。......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设,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有规划部门认定,被告对涉案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显然是滥用职权。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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