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

更新时间:2022-10-19   浏览次数:6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高法行初字第68号
【裁判摘要】(1)《城乡规划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并不具有拘束力;(2)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据该法的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法律适用。原告杜××房屋建成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而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应当适用旧法即1990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程序问题的处理上适用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而本案中,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