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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004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11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4004号
【裁判摘要】执行程序终结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其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标的就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权利比较、利益权衡问题。本案金唐王酒楼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相关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客观上不具备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金唐王酒楼诉讼请求的条件。金唐王酒楼应当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情形、本案的具体案情,裁定驳回金唐王酒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9236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金唐王酒楼提出执行异议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其已无法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获得权利救济,故一审法院驳回金唐王酒楼的起诉并无不当,金唐王酒楼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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