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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拆除违法建筑主管部门?

更新时间:2023-08-06   浏览次数:917 次 标签: 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

文章摘要:

解读:
(1)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A.限期拆除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7条);B.限期拆除执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83条)。
(2)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A.限期拆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64条);B.限期拆除执行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3)乡村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拆迁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5条)。
【解析1】非法占用土地(农改非)之违章建筑——(1)由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拆除;(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解析2】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1)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拆除;B.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
【解析3】乡村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责令拆除和强制拆除。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非法占用土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注解2】(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2)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203号

解读:

(1)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A.限期拆除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7条);

B.限期拆除执行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83条)

(2)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A.限期拆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64条);

B.限期拆除执行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3)乡村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拆迁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法》第65条)。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的执行】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乡村建设中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

  (二)广场、停车场;

  (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四)城市雕塑;

  (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

  (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

  (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第六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该违法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拆除。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强制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经典案例:

·邓某某与湖南省宁乡市国土资源局等强制拆除房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8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宁乡市国土局对邓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本应在邓某某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自行搬迁义务,起诉期限届满后90天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宁乡市国土局却根据宁乡市政府作出的79号批复,与宁乡市城管局、公安局和回龙铺镇政府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邓某某的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注解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本案中,土管部门对当事人占用农村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本应在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自行搬迁义务,起诉期限届满后90天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土管部门却根据政府作出的批复,与其他单位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注解2】政府批复同意土管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并未参与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拆除联合执法活动,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翁某某、福清市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47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翁××未经审批建设涉案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福清市城乡规划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融规(江阴)[2016]拆字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上诉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又作出融规(江阴)催[2016]第××号《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催告上诉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告知上诉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诉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福清市人民政府依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融政责[2017]4号《责成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责成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会同福清市城乡规划局、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清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后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福清市人民政府和福清市江阴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违法建筑的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滕某某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人民政府等房屋强制拆迁赔偿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037号

【裁判摘要1】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滕××1、滕××2未经批准,擅自在柳沙公司柳沙三分厂江北片区建成涉案房屋,青秀区政府责成青秀区城管局对涉案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但是,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滕××1、滕××2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违章建筑的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酌定依据)。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

【裁判摘要3】政府“责成”行为的不具有行政可诉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行为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得以政府“责成"行为将其列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共同被告。

·南宁市润森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658号

【裁判摘要1】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1)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3)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4)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适当。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强拆。

【裁判摘要2】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赔偿损失——(1)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将来可得利益损失;(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被告违法野蛮强拆等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将来可得利益损失;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由于被告违法野蛮强拆等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除外。

·张某某、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赣行终121号

【裁判摘要】(1)城市、镇规划区内违章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2)县级政府针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超越职权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本案中,上诉人案涉房屋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对上诉人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案涉房屋,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南康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南康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虽然南康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并告知了上诉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认定上诉人案涉房屋存在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事实清楚,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四)项的规定,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203号

【裁判摘要】(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2)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前述规定可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案中,钱××等56人要求南通市人民政府对案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该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南通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如钱××等56人认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存在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情形,应以相应工作部门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据此裁定对钱××等56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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