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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530号之一

更新时间:2022-10-22   浏览次数:8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530号之一
【裁判摘要】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以票据转让给后手即票据权利未发生转移为条件——东浦混凝土公司向建业公司供应混凝土后,建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期向东浦混凝土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业公司向东浦混凝土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付款工具支付其中部分货款,而建业公司作为出票人或者背书转让方式向东浦混凝土公司交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支付货款方式的部分汇票中,东浦混凝土公司收到且未背书转让的汇票,到期后未能兑现的情况下,应视为建业公司未实际支付对应票面金额的货款。对于该部分货款,东浦混凝土公司作为持票人以及买卖合同出售方,可以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主张相应货款,也可以作为持票人向建业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东浦混凝土公司以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未背书转让且未能兑现的汇票票面金额对应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于东浦混凝土公司已将建业公司出具或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后手,票据权利因背书行为已发生转移,东浦混凝土公司已从背书转让行为中实现票据权利,相应票据即使未能兑现,相应权利也应由持票人享有。东浦混凝土公司在未被后手因无法实现票据权利被追索承担或被应认定需履行票据义务的情况下,东浦混凝土公司以已由其背书转让的票据未能兑现为由,一并在本案中以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该部分货款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如东浦混凝土公司日后因后手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而承担相应票据义务的情况下,东浦混凝土公司可再行使追索权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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