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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终9508号

更新时间:2022-10-22   浏览次数:10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终9508号
【裁判摘要】约定收到商业汇票后货款全部结清,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终止,按照该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交付票据的义务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不得以原因无效主张抗辩。恒业混凝土公司与石家庄建设公司之间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由恒业混凝土公司向石家庄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经双方结算,石家庄建设公司应支付恒业混凝土公司货款150万元,双方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石家庄建设公司已按照约定向恒业混凝土公司交付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且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说明》中,约定恒业混凝土公司收到商业汇票后货款全部结清,再无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终止。石家庄建设公司已按照该结算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交付票据的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恒业混凝土公司以转让票据无效,应按照基础关系要求石家庄建设公司偿付其货款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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