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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8号

更新时间:2022-10-22   浏览次数:7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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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408号
【裁判摘要】补充责任人在前顺序责任人未承担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特点在于责任主体之间承担责任无先后之分,权利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不论权利人请求何人承担责任,被请求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任何一个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以后,都可发生对于他责任人应承担部分的追偿。而补充责任不具有这一特征,在权利人未要求前顺序责任人承担责任或者前顺序责任人未承担责任时,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是不承担责任的,其可以要求由先顺序责任人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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