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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272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6393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18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6393号
【裁判摘要】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请解除合同并由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同时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诉请张聪敏、黄守芳、山东光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中华、郑振江、刘建光、赵勇对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从债权人的权利救济角度来看,债权人将合同关系与股东侵权责任关系一并起诉,救济成本更低,诉讼效率更高,对于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并起诉的救济行为,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将买卖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一并审理,认定该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关联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相关股东并未对案件合并审理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应当对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请张××、黄××、山东光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郑××、刘××、赵×对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于2019年6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39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文章摘要2: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272号
【摘要】在前诉一审(2018)鲁1392民初2433号案件中,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诉请解除合同并由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同时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诉请张××、黄××、山东光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杨××、郑××、刘××、赵×对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鲁139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临沂润峰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临沂中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鲁13民终6862号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而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又以侵权责任为由,以前诉基本相同的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审法院认为其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同时,原审判决依据本案事实作出驳回深圳市聚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裁定亦不属于超出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作出裁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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