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5303号

更新时间:2022-10-23   浏览次数:10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5303号
【裁判摘要】隆晖公司以陈××与骏灏盛公司构成财产混同并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请求判决陈××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认定股东个人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从本案证据来看,骏灏盛公司不仅通过陈××的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项,也通过廖××等个人账户收付款项。因此,判断陈××与骏灏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应当对骏灏盛公司的账目进行整体审查才能得出结论。鉴于陈××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争议与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在前者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不宜合并审理,故本院对隆晖公司基于公司法向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当事人如有争议,可另案处理。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